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翁仲信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久長汽車有限公司、 王麗敏 及 蘇進財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再依起訴時臺灣銀行本行賣出現金匯率計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萬5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7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萬8672元後,尚應補繳1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