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6月21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同條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