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告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國立成功大學委託代操作管理維護契約(下稱代操作契約)第25條第1項第3款約定由原興建統包商即被告之保固責任,由原告負責執行,相關費用由原告向被告請求等語,雖依代操作契約第24條第3項約定,雙方就代操作契約所生之訴訟,原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1樓,原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3樓之1,當初兩造之合意由台南地方法院管轄係誤繕所致,兩造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合意移轉管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