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洪錦城 原告 洪瑞銘 被告 洪瑞章 上列被告洪瑞章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