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2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97年7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承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