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五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之精神損害新台幣二百萬元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黃雅君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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