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陳育湄 即 陳靜儀 被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林鉦偉 莊瑄環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