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鉦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鉦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鉦傑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數罪併罰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及侵害法益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部分經判決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唐鉦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27日108年10月18日109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5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5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70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68號109年度簡字第2150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6日109年6月23日109年7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4月22日109年6月23日109年8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04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字第1047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49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日108年3月16日108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804號、109年度營偵字第22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51號、第5436號、第1973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51號、第5436號、第197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01號109年度訴字第142號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110年8月5日110年8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10月29日(撤回上訴)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5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5至9)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9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51號、第5436號、第1973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51號、第5436號、第1973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51號、第5436號、第197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2號109年度訴字第142號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5日110年8月5日110年8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5至9)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90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51號、第5436號、第197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2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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