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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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劉開國 、 莊世旭 相對人即債務人鎮源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安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志恆
沈惠芸 彭月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