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吳建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愷瑜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宗育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曹立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