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上訴人 謝俐婷
送達:臺北市○○區○○○路00號(復興高中)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上訴人 陳彥文
送達:臺北市○○區○○○路00號(復興高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112年度附民字第647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彥文因誣告、誹謗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審理後,諭知被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對於上訴人即原告謝俐婷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以被上訴人犯罪事證明確等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所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上訴人上訴請求移送民事庭一節,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而本院刑事庭所審理係上訴人對原審法院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案件,故只能就上訴人之上訴有無理由而為裁判,無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以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