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68號上訴人昇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欽彰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被上訴人 鄧茵文 法定代理人 鄧淑達 兼法定代理人 江惠貞 訴訟代理人鄧淑達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75頁至第77頁)。
二、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嗣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7號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審理後,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調解成立,訴訟已告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