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41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光輝 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紫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宣卉 法定代理人 陳逸臣 (生父)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 (生母)法定代理人林淑媛之法定代理人
林伍春 法定代理人林淑媛之法定代理人
許美芳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林光輝(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紫花(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收養陳宣卉(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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