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捌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7年2月13日向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自97年2月13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年息4.04%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8年4月12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