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姜思章姜文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舟山同鄉會沈行發姚梅清徐源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刪除原告姓名,刊登更正及道歉啟事部分,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規定參照);(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及慰撫金部分,屬於財產權訴訟,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上說明,原告本件應繳納裁判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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