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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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之提存人為案外人 陳光展 ,並非本件聲請人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99年9月9日雄院高99司聲司一字第1188號通知限期命補正,迄今仍未據補正,又依聲請人99年9月1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示,聲請人並無請求裁定准許代位受領提存金之意思,是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允屬當事人不適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