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被告丙○○原名 徐耀聖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 謝忠勳 原名戊○○
樓客惟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丙○○等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