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審易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16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文書記官胡家寧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政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蔡政忠前①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29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又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易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3年6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蔡政忠猶不知悔改,分別起意為下列行為:
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1至3之 郭彥均 等人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4至8之 林文一 等人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走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9至11之 蕭兆志 等人置放於走道之鞋子。
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12至14 洪英智 等人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15之 許書桓 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三)蔡政忠均於得手後,旋即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逃逸,並將所竊得之物攜至跳蚤市場販售,得款供己花用。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其財物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附表】┌──┬────┬──────┬──────────┬───┐│編號│時間│地點│方式(新臺幣)│被害人│├──┼────┼──────┼──────────┼───┤│1│103年10│新竹市○○路│徒手竊取亞瑟士牌男用││││月20日凌│1段354巷8號2│慢跑鞋、SKECHERS牌│郭彥均│││晨3時45│樓樓梯間│女用慢跑鞋各1雙(價││││分許││值共7,000元)││├──┼────┼──────┼──────────┼───┤│2│103年10│新竹市○○路│徒手竊取NIKE牌男用慢│ 藍建宏 │││月20日凌│1段354巷10號│跑鞋2雙(價值共6,000││││晨3時45│5樓樓梯間│元)││││分許││││├──┼────┼──────┼──────────┼───┤│3│103年10│新竹市○○路│徒手竊取男用登山鞋1│ 陳信宇 │││月20日凌│1段354巷8號7│雙(價值4,500元)││││晨3時45│樓樓梯間│││││分許││││├──┼────┼──────┼──────────┼───┤│4│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Adidas牌白色│林文一│││30日凌晨│街32巷16號樓│藍球鞋1雙(價值2,000││││1時許│梯間│元)││├──┼────┼──────┼──────────┼───┤│5│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NIKE牌黑色運│ 徐瑋廷 │││30日凌晨│街32巷16號樓│動鞋1雙(價值3,000元││││1時許│梯間│)││├──┼────┼──────┼──────────┼───┤│6│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NewBalance牌│ 張惟欽 │││30日凌│街32巷16號樓│軍藍色休閒鞋1雙(價││││晨1時許│梯間│值3,450元)││├──┼────┼──────┼──────────┼───┤│7│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NIKE牌黑紅色│涂己巳│││30日凌晨│街32巷16號樓│、紅色休閒鞋各1雙(││││1時許│梯間│價值共4,000元)││├──┼────┼──────┼──────────┼───┤│8│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Adidas牌酒紅│ 游家豪 │││30日凌│街32巷16號樓│色休閒鞋1雙(價值1,6││││晨1時許│梯間│00元)││├──┼────┼──────┼──────────┼───┤│9│104年2月│新竹市金山15│徒手竊取Timberland牌│蕭兆志│││2日晚上7│街22號6樓888│、NIKE牌球鞋各1雙(││││時30分許│室走道│價值共8,500元)││├──┼────┼──────┼──────────┼───┤│10│104年2月│新竹市金山15│徒手竊取Timberland牌│ 施博仁 │││2日晚上7│街22號1樓103│鞋子2雙、Adidas牌球││││時30分許│室走道│鞋1雙(價值共9,000元││││││)││├──┼────┼──────┼──────────┼───┤│11│104年2月│新竹市金山15│徒手竊取NIKE牌球鞋1│ 陳易聖 │││2日晚上7│街22號5樓6室│雙(價值2,000元)││││時30分許│走道│││├──┼────┼──────┼──────────┼───┤│12│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東│徒手竊取Adidas牌黑色│洪英智│││2日下午3│街53號4樓E室│慢跑鞋、NIKE牌紫色慢││││時30分許│走道│跑鞋各1雙(價值共5,0││││││00元)││├──┼────┼──────┼──────────┼───┤│13│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東│Reebox牌、NIKE牌男用│ 邱向榕 │││2日下午3│街53號5樓A室│休閒鞋各1雙(價值共││││時30分許│走道│3,600元)││├──┼────┼──────┼──────────┼───┤│14│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東│徒手竊取K-SWISS牌男│ 范綱 弈│││2日下午3│街53號6樓D室│用休閒鞋1雙(價值│(起訴│││時30分許│走道│2,200元)│書誤載││││││為范綱││││││奕)│├──┼────┼──────┼──────────┼───┤│15│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25│徒手竊取Adidas牌黑色│許書桓│││5日凌晨4│街41號樓梯間│球鞋2雙(價值共5,500││││時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