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德
詹峯旻田力安張幸涵陳日慶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948號、101年度偵字第886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進德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3、5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詹峯旻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3-1、4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3、5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田力安、陳日慶均犯賭博罪,分別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幸涵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6應沒收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累犯部分:
1、黃進德前曾於民國98年12月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竹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99年6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2、詹峯旻前於94年間,因重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於96年8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詹峯旻不知悔改,竟基於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99年5月間某日,乘 葉冠 廷需錢孔急之際,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予 葉冠廷 ,並約定月息20分(相當於週年利率240%);嗣於同年6月下旬,葉冠廷因無力償還上開借款,又向詹峯旻借款5萬元,詹峯旻承接上開重利犯意,接續借款5萬元予葉冠廷,亦約定月息20分(相當於週年利率240%),並由葉冠廷簽立3張面額10萬元之本票予詹峯旻作為擔保,迄100年6月間,葉冠廷償還本息共36萬元,詹峯旻始返還葉冠廷所簽立之上開本票3張。
(三)黃進德、詹峯旻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於99年3月間起至100年8月9日止,由黃進德出資,詹峯旻在其所經營址設新竹市○○路○○○巷○號「P5PUB」及新竹市○○路○○○號「宏星租賃公司」等處,經營「天下運動網」(網址為ts8888.net)、「總動員運動網」(網址為779.swq256.com),提供帳號、密碼供予張幸涵、田力安、陳日慶及其他不特定賭客。張幸涵、田力安及陳日慶等3人則分別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多次連線上網至「天下運動網」、「總動員運動網」內,與詹峯旻對賭。其等賭博方式略為:以臺灣及各國職業棒球或球類運動為賭博標的,並以前揭運動賽事結果開出賭盤,由賭客選擇當日賽事後,即押注該賽事中係由哪一支比賽隊伍勝出,待比賽勝負決定,賭客如猜對勝出隊伍,則以網站出示之讓分盤及賠率計算彩金,彩金由黃進德及詹峯旻依出資比例支付,而賭客輸者則如數交付其下注之賭金給詹峯旻,詹峯旻再依出資比例支付賭金予黃進德,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下注、賭博財物,而從中牟取利益。嗣於100年8月10日經新竹憲兵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所示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憲兵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66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
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執行搜索地點│扣案物│應沒收物│││、受搜索人│││├──┼──────┼─────────┼─────────┤│1│新竹市○○路│電腦主機1部、電腦│電腦主機1部、電腦│││2段160號2│螢幕1部、職棒簽賭│螢幕1部、職棒簽賭│││樓203室。詹│帳單4張、 于中涵 及│帳單4張。│││峯旻。│ 林汶蒨 活期儲蓄存摺│││││各1本。││├──┼──────┼─────────┼─────────┤│2│新竹市○○路│鋁製球棒9支、木棒│鋁製球棒9支、木棒│││211號。詹峯│5支、 莊世璋 汽車駕│5支、支票本票影本│││旻。│照1張、葉冠廷健保│6張、匯款單影本1││││卡1張、 李雅君 機車│張、帳冊40張、印章││││行照1張、支票本票│7枚、汽車新領牌登││││影本6張、匯款單影│記書3張、商業本票││││本1張、帳冊40張、│1本、 渣打 銀行存摺││││印章7枚、汽車新領│3本、空白本票1張││││牌登記書3張、匯款│、空白借款暨店面經││││委託書3張、 曾文奎 │營權讓渡書1張、空││││切結書1張、商業本│白讓渡證書1張、空││││票1本、渣打銀行存│白「P5PUB」帳單1││││摺3本、 賴虹源 資料│張。││││1份、 劉安金 資料1│││││份、 林家榆 證件影本│││││1張、林家榆汽機車│││││行照2張、 李雅君國 │││││民身分證1張、葉冠│││││廷國民身分證1張、│││││ 陳政隆 資料1份、陳│││││立汯在職證明1張、│││││空白本票1張、空白│││││借款暨店面經營權讓│││││渡書1張、空白讓渡│││││證書1張、空白「P5│││││PUB」帳單1張。││├──┼──────┼─────────┼─────────┤│3│新竹市○○路│職棒簽賭帳冊1份、│職棒簽賭帳冊1份。│││「黃金釣蝦場│空白商業本票1本、││││」旁詹峯旻駕│本票面額9萬元2張││││駛之銀色喜美│、本票面額1萬││││轎車內。詹峯│5,000元1張、本票││├──┤旻。│面額5萬元1張、本├─────────┤│3-1││票面額22萬元1張、│空白商業本票1本、││││本票面額80萬元1張│空白本票1份。││││、皇億當鋪空白切結│││││書1份、空白本票1│││││份、開山刀2支。││├──┼──────┼─────────┼─────────┤│4│新竹市○○路│借款人信封袋(本票│借款人信封袋(本票│││298號(新竹│資料,大)13份、借│資料,大)13份、借│││一信,地下1│款人信封袋(本票資│款人信封袋(本票資│││樓1869號保險│料,小)96份。│料,小)96份。│││箱)。詹峯旻│││││。│││├──┼──────┼─────────┼─────────┤│5│新竹市○○路│SIM卡(IEMI:│SIM卡(IEMI:│││640巷600號│Z00000000000000)│Z00000000000000)│││。黃進德。│1張。│1張。│├──┼──────┼─────────┼─────────┤│6│新竹市○○路│筆記型電腦(華碩牌│筆記型電腦(華碩牌│││、中央路路口│)1台、棒球棍2支│)1台、棒球棍2支│││張幸涵駕駛之│、電擊棒1支。│、電擊棒1支。│││0037-N2自用│││││小客車內。張│││││幸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