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碧霞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璽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部分(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8號審理後,撤銷被上訴人無罪判決改判有罪。本院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

法官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