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碧霞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璽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部分(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8號審理後,撤銷被上訴人無罪判決改判有罪。本院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
法官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