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號被告 孫啟平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孫啟平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孫啟平前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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