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源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布拜里(BURBERRY)經典格紋圖樣商標之雨傘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書。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以104年度偵字第7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雨傘2支所使用之格紋圖樣,經鑑定係仿冒布拜里公司(BURBERRY)之經典格紋圖樣商標,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認扣案雨傘2支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