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5號

原告 洪筱君

被告 林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慧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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