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家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姬
一、債務人范家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范家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美姬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