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訴人 柯文燦 被上訴人竹北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周美玲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