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甲○○、乙○○因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43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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