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蔡玉蓮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 黃天一 等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0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106年度聲字第23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蔡玉蓮所有扣案之00000000大學碩士班畢業證書,為被告黃天一等人所發給乙節,被告等人並不爭執,該畢業證書正本非證明被告等犯行之必要證據,得以影本供調查即可,正本應無扣押之必要,應予發還抗告人,爰請撤銷原裁定,另為發還之諭知等語。
二、抗告人所有之前揭畢業證書正本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扣案,有扣押物品收據1份在卷可稽。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219、14309號公訴意旨(見本院卷第59-145頁),抗告人係被害人,所持之畢業證書正本,係被告等人所偽造,則該畢業證書正本顯為被告等人是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第216條、第21
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之證據,亦可能為犯罪所生之物,原裁定據此認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宣告沒收之需要,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而不予發還,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謂得以影本供調查即可,正本應無扣押之必要云云,顯未慮及如經法院認定前揭畢業證書正本為被告等所偽造,即應為沒收諭知,無法以沒收影本達其目的,是抗告人所為之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