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原告 鄭國全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資金周轉所需,自民國102年5月16日起至102年12月5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15次,借款日期、金額詳如附表,總計借款新臺幣(下同)6,058,000元,有被告簽立之借據15紙可稽。又原告於每次借款時,同時簽發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票號、金額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予被告收受,以作為交付借款,有原告(起訴狀誤為被告)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存根聯簽收可證,嗣後上開支票均經存入付款。則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各有借據及交付支票行為可證,而如附表所示支票嗣後均經兌現,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自屬成立。兩造間未就上開借款雖沒有約定清償日期,但原告都有在期間內向被告催告,被告已經超過原告催討的一個月以上期限,都未返還,目前也找不到被告的人,故原告再以起訴狀表示催告之意,並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5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所簽立之借據15紙及支票存根9紙原本為證,並有影本附於本院卷可憑,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前開主張堪信為真正。至被告雖於言詞辯論後具狀表示希望再開言詞辯論等情,惟其並未提出任何有利證據,本院認無再開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則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兩造就系爭6,058,000元之消費借貸,並未約定清償期限,但原告都有在期間內向被告催告,被告已經超過原告催討的一個月以上期限,都未返還等情,業據原告陳明無誤,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對此亦未爭執,依前述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6,058,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茲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60,99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附表┌───────────────────────────────────────┐│被告借款紀錄│├──┬───────┬──────┬──┬────┬─────┬───────┤│編號│借款日期│金額│借據│支票存根│支付票據│備考││││(新臺幣)│││號碼││├──┼───────┼──────┼──┼────┼─────┼───────┤│001│102年5月16日│600,000元│有│無│││├──┼───────┼──────┼──┼────┼─────┼───────┤│002│102年6月13日│500,000元│有│無│││├──┼───────┼──────┼──┼────┼─────┼───────┤│003│102年7月18日│1,500,000元│有│無│││├──┼───────┼──────┼──┼────┼─────┼───────┤│004│102年8月14日│100,000元│有│有│AC0000000│開20萬元,本支││││││││票 阿德 10萬元正│├──┼───────┼──────┼──┼────┼─────┼───────┤│005│102年8月14日│200,000元│有│有│AC0000000│阿德預借一半│├──┼───────┼──────┼──┼────┼─────┼───────┤│006│102年8月14日│500,000元│有│無│AC0000000││├──┼───────┼──────┼──┼────┼─────┼───────┤│007│102年9月6日│500,000元│有│有│AC0000000││├──┼───────┼──────┼──┼────┼─────┼───────┤│008│102年9月7日│198,000元│有│有│AC0000000││├──┼───────┼──────┼──┼────┼─────┼───────┤│009│102年9月28日│350,000元│有│無│AC0000000││├──┼───────┼──────┼──┼────┼─────┼───────┤│010│102年9月29日│150,000元│有│有│AC0000000││├──┼───────┼──────┼──┼────┼─────┼───────┤│011│102年10月18日│440,000元│有│有│AC0000000││├──┼───────┼──────┼──┼────┼─────┼───────┤│012│102年10月30日│200,000元│有│有│AC0000000││├──┼───────┼──────┼──┼────┼─────┼───────┤│013│102年11月1日│320,000元│有│無│AC0000000││├──┼───────┼──────┼──┼────┼─────┼───────┤│014│102年11月5日│400,000元│有│有│AC0000000││├──┼───────┼──────┼──┼────┼─────┼───────┤│015│102年12月5日│60,000元│有│有│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