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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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