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11號、第612號、第6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智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智霖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將其所有之金融帳戶提供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犯罪者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中收受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同時也會幫助犯罪者於提領被害人款項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即一般洗錢)。然其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9日某時,在統一超商灣橋門市(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將其名下竹崎灣橋郵局帳戶(局號:00000
00、帳號:0000000,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交給真實身分不詳之友人,委由該友人利用「空軍一號」貨運服務,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寄往臺北給真實身分不詳、自稱「仕博」之人(下稱「仕博」),再由王智霖使用通訊軟體LINE將提款卡密碼傳送「仕博」,藉此容任前述與其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得恣意使用本案帳戶收支款項。本案帳戶使用權嗣經詐欺集團取得,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轉帳時間,轉入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而詐欺得手。復由詐欺集團派員陸續派員持提款卡提領得款,形成金流斷點,產生遮掩、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效果。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智霖於偵查中之供述;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本案帳戶申請人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㈢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70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方式轉帳時間轉入金額(新臺幣)相關證據1 郭國義 (未提告)於112年5月10日,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不實訊息予郭國義,經郭國義點擊訊息所附之連結後,另以facebook在線客服、台新銀行客服人之名義,向郭國義佯稱: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通過認證,始能在網路販售物品云云,致郭國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2年5月10日21時7分4萬9984元1.證人即被害人郭國義於警詢時之證述(警2679卷第9-11頁)2.被害人郭國義提出之手機通話記錄(警2679卷第27頁)、LINE對話截圖(警2679卷第29-31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2679卷第27頁)2 詹鈞安 (提告)112年5月10日19時34分起,先後以妍霓絲網路商店客服人員、台北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之名義,致電詹鈞安佯稱:因妍霓絲網站系統遭駭客入侵,造成訂單重覆扣款,需依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詹鈞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①112年5月10日21時25分②112年5月10日21時53分①2萬4989元②1萬6989元1.證人即告訴人詹鈞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警6448卷第6-9頁)2.告訴人詹鈞安提出之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警6448卷第19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6448卷第18頁)3 黃任皓 (未提告)112年5月10日20時31分許,以兆豐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致電黃任皓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升級為FB賣場高級會員云云,致黃任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112年5月10日21時36分4萬9123元1.證人即被害人黃任皓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919卷第5-7頁)2.被害人黃任皓提出之手機通話記錄翻拍照片(警5919卷第27頁)、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5919卷第27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5919卷第29-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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