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劉純正 被告 王煌遠 上列被告王煌遠因本院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二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