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徐碩彬 被上訴人 陳俊良
陳國儀 陳俊維 陳俊德 陳香怡 陳麗君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林柔孜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嬿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