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德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俊德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2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9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