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告大華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被告立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曦 函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委託開發暨合建契約書第10條第1款(見本院卷第19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