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婚字第1225號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於98年3月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原判決廢棄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財產權部分應徵新臺幣(下同)4,50
0元,非財產部分應徵3,200元,共計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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