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90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93年1月15日、92年12月18日所為之二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第裁46-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分別於民國93年1月15日、92年12月24日收受本件二件裁決書,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紙影本在卷可證,惟異議人遲至97年11月4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提出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狀上收件章戳在卷可按,已逾20日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均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