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4號債權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1
0年5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9324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陳報債權人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㈣確認支票付款人為鋒益反光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付款人應為銀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