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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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640號原告 潘玉娟 被告 梁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0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