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8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日以95年度易字第18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裁定。
中華民國95
刑事第六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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