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3日11時40分止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於96年3月8日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22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97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