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理由,原規定應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始可改行程序,因而做文字修正,加強該條項適用,故被告前於司法警察機關或偵查中自白,亦有該項適用。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於警詢中就公共危險犯行自白犯罪事實,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