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溪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溪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溪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5日施行。原條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增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之權,對其較屬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規定明確。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確定,有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15號、102年度訴字第253號、102年度訴字第341號確定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第6525號、第6526號、第835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為憑(見聲字卷第17頁),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限制,本件聲請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編號1-2曾訂應│(編號1-2曾訂應│(編號3-4曾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執行有期徒刑1年2│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月)│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0日、21│101年11月14日│101年04月17日│││日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274、409│毒偵字第274、409│毒偵字第274、409│││號│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第515號│第515號│第515號││├────┼────────┼────────┼────────┤││判決日期│102年04月25日│102年04月25日│102年04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102年度審訴字││判決││第515號│第515號│第515號││││││││├────┼────────┼────────┼────────┤││判決│102年04月25日│102年04月25日│102年04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525號│執字第6525號│執字第6526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編號3-4曾訂應│(編號5-12曾訂應│(編號5-12曾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1年11月14日│101年09月28日│101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274、409│偵字第33758、102│偵字第33758、102│││號│年度偵字第5289、│年度偵字第5289、││││3005號、102年度│300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毒偵字第14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515號│、341號│、341號││├────┼────────┼────────┼────────┤││判決日期│102年04月25日│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判決││515號│、341號│、341號││││││││├────┼────────┼────────┼────────┤││判決│102年04月25日│102年07月09日│102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526號│執字第8354號│執字第835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編號5-12曾訂應│(編號5-12曾訂應│(編號5-12曾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0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3758、102│偵字第33758、102│偵字第33758、102│││年度偵字第5289│年度偵字第5289│年度偵字第5289│││、3005號、102年│、3005號、102年│、300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度毒偵字第1456號│度毒偵字第145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341號│、341號│、341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判決││、341號│、341號│、341號││││││││├────┼────────┼────────┼────────┤││判決│102年07月09日│102年07月09日│102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354號│執字第8354號│執字第8354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編號5-12曾訂應│(編號5-12曾訂應│(編號5-12曾訂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101年08月26日│101年08月27日│101年0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3758、102│偵字第33758、102│偵字第33758、102│││年度偵字第5289│年度偵字第5289│年度偵字第5289│││、3005號、102│、3005號、102│、300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456│年度毒偵字第1456│年度毒偵字第1456│││號)│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341號│、341號│、341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102年06月1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102年度訴字第253││判決││、341號│、341號│、341號││││││││├────┼────────┼────────┼────────┤││判決│102年07月09日│102年07月09日│102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354號│執字第8354號│執字第83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