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案件,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95年6月17日15時30分,在臺中市○區○○路與忠太東路口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暨強制戒治後,於96年8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8公克),確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20018193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