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甲○○乙○○丁○○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戊○○、甲○○、乙○○、丁○○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