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共有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 洪秀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進祥 等間確認土地共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66,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