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6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62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高雄市○鎮區○○○街○○○號櫻花租書坊租用附表所示書籍共15本(價值新臺幣2,989元)後,明知前開書籍為其所租用,應按時歸還或給付租金,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給付租金、亦未依約於民國97年
3月14日歸還上開書籍,即將前揭書籍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櫻花租書店察覺有異,屢次催討未果後報警處理,方悉上情。
二、證據(一)被告乙○○於偵訊時之自白、(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三)櫻花租書店會員申請書、(四)乙○○租書記錄電腦截取畫面。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侵占被害人甲○○之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失,且經被害人屢次協調未果,並參以侵占財物之金額,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編號│書籍名稱│租書日期│應還日期│價值│├──┼─────────┼─────┼─────┼────┤│1│ 哈利波特 死神聖物上│97.03.02│97.03.12│上下冊│├──┼─────────┼─────┼─────┤合計││2│哈利波特死神聖物下│97.03.04│97.03.14│NT.599元│├──┼─────────┼─────┼─────┼────┤│3│鑲鑽單身漢│97.03.04│97.03.14│NT.190元│├──┼─────────┼─────┼─────┼────┤│4│太子 愛擺闊 │97.03.04│97.03.14│NT.190元│├──┼─────────┼─────┼─────┼────┤│5│二手夫│97.03.04│97.03.14│NT.180元│├──┼─────────┼─────┼─────┼────┤│6│三少其實不花心│97.03.04│97.03.14│NT.190元│├──┼─────────┼─────┼─────┼────┤│7│二少請你嫁給我│97.03.04│97.03.14│NT.180元│├──┼─────────┼─────┼─────┼────┤│8│大少說他好寂寞│97.03.04│97.03.14│NT.180元│├──┼─────────┼─────┼─────┼────┤│9│老公 滾邊去 │97.03.04│97.03.14│NT.180元│├──┼─────────┼─────┼─────┼────┤│10│完美情婦│97.03.04│97.03.14│NT.180元│├──┼─────────┼─────┼─────┼────┤│11│ 甘家 大少超難搞│97.03.04│97.03.14│NT.180元│├──┼─────────┼─────┼─────┼────┤│12│甘家大少欠管教│97.03.04│97.03.14│NT.180元│├──┼─────────┼─────┼─────┼────┤│13│甘家三少愛說笑│97.03.04│97.03.14│NT.180元│├──┼─────────┼─────┼─────┼────┤│14│小姐不出場│97.03.04│97.03.14│NT.190元│├──┼─────────┼─────┼─────┼────┤│15│男人不能寵│97.03.04│97.03.14│NT.190元│├──┴─┬───────┼───┬─┴─────┴────┤│合計│15本│總值│新臺幣2,989元│└────┴───────┴───┴────────────┘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