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01號聲請人 劉明誌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聲請人陳秀英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9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114臺湯11增乙字第0476號│1│100││├──┼──────────────┼──────────────┼───┼────┼───┤│0002│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215臺湯12A增丙字第0176號│1│30││├──┼──────────────┼──────────────┼───┼────┼───┤│0003│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216臺湯12A增丁字第0179號│1│5││├──┼──────────────┼──────────────┼───┼────┼───┤│0004│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225臺湯12B增丙字第0166號│1│10││├──┼──────────────┼──────────────┼───┼────┼───┤│0005│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226臺湯12B增丁字第0158號│1│5││├──┼──────────────┼──────────────┼───┼────┼───┤│0006│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315臺湯13A增丙字第0136號│1│30││├──┼──────────────┼──────────────┼───┼────┼───┤│0007│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316臺湯13A增丁字第0147號│1│2││├──┼──────────────┼──────────────┼───┼────┼───┤│0008│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325臺湯13B增丙字第0180號│1│10││├──┼──────────────┼──────────────┼───┼────┼───┤│0009│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326臺湯13B增丁字第0198號│1│8││├──┼──────────────┼──────────────┼───┼────┼───┤│0010│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425臺湯14增丙字第0188號│1│10││├──┼──────────────┼──────────────┼───┼────┼───┤│0011│台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1426臺湯14增丁字第0199號│1│7││└──┴──────────────┴──────────────┴───┴────┴───┘__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