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梵甄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梵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雖提出再審聲請狀,然未附具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本件聲請再審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程式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