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447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嗣本件調解不成,原告請求本案裁判視為起訴,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就酌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亦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繳納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