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486號原告 郭雪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元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查原告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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